1992年10月23日,南安县遂华镇油漆匠甲乙师徒俩到诗山公园玩,甲花40元买8张福利彩券,仅中奖1条毛巾。甲为了换换手气,拿5元叫乙代买一张,拆开一看,哇!头奖,工作人员说凭中奖者的身份证发给奖品。甲乙赶回家,翌日,甲带上身份证又与乙去公园凭证办理手续领奖品一本田100型摩托车1辆。
从此,甲每天用这辆花45元得来的摩托车载乙,日出而作,日落而归。其间有人摇居鼓舌出酸主意说什么“相陪财气”、“有福同享”,奖品应“二一添作五”等等。年轻的乙经不起“煽动”,想想确实自已也应有份,于是同甲争论起奖品的所有权来了。乙的理由是5元钱是向甲借的,彩券是他亲手买的,头奖是他手气旺运气好中的。甲则辩称是他拿5元叫学徒“代买”的。
一个说是“借”,一个说是“代”,没有文字依据、没有第三者证明,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。
11月8日,司法助理员、派出所民警、民间代表在弄清事实基础上,提出了调解方案:摩托车所有权归甲所有;乙买彩券中头奖有功、虽举手之劳,但功不可没,建议甲另购建设牌靡托车给乙,作为报酬。经协商,双方同意了上述方案,纠纷告平息。